负责人解读丨市司法局副局长鲍春来解读《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4 11:02
    【字体:打印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被确定为立法实施类的一项重要立法项目。2021年12月20日经市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推动建筑垃圾治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破解“垃圾围城”的实际行动,改善人居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增强民生福祉的有效途径。在当前我市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形势下,开展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美丽宜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城市市容、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建成区面积进一步扩大,建筑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多。同时,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处置场所缺失等问题日益突显,严重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的效果和质量。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多个管理环节,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执法部门密切协作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20年,国家对原固废法进行重大修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原有的《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滁政〔2015〕4号)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要求,且该办法仅为规范性文件,设定层次较低,现已废止。因此,出台符合我市实际需要、具有指导性的《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制定的依据
    《办法》针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了行为规范,建立起覆盖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管理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编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在篇幅内容上力求精炼实用,采取了不分章的简单体例结构,共25条。
    (一)完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体系。一是明确市、区建筑垃圾监管职责,对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筑垃圾管理职责进行了划分,确认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二是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综合监管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三是建立建筑垃圾信用记录制度,将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优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是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进行明确。三是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并设定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三)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经费保障,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确定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理规划,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的布点与建设要求纳入处理规划,进一步细化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建设管理与运营要求。
    (四)建立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建立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合理设定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装饰装修垃圾的清运要求。

    2021-10-12《滁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滁州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550-382015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